【概述】
勞基法第20條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如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者,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或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另創立新法人人格而言。
公司法人格如無變動,而僅股東間股份之轉讓,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轉讓之規定。
【民事判決】
「勞基法第二十條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如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者,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或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另創立新法人人格而言。雇主為公司而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轉讓之規定,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自須有上項情形,始得為之。中廣公司股東華夏公司將所持有之股份轉讓他人,僅係公司股東間股份之轉讓,中廣公司之法人人格依然存在,並無變動,亦非公司進行併購,難謂中廣公司有轉讓或應適用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公司進行併購留用員工規定之情事。中廣公司以轉讓為由,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終止與范瑋琳等九人之勞動契約,為不合法,不生終止之效力。」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20條、企業併購法第16條、企業併購法第17條
【關鍵字】
轉讓、消滅法人格、併購、雇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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