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前後行為分別侵害數法益,後行為不法內涵已逾越前行為所該當犯罪不法內涵的範圍,此時後行為應加以處罰。
【刑事判決】
「行為人於完成犯罪行為後,為確保或利用行為之結果,而另為犯罪行為時,倘另為之犯罪行為係前一行為之延續,且未加深前一行為造成之損害或引發新的法益侵害,按之學理上所謂之『不罰之後行為』(或稱與罰後行為),固應僅就前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惟若前後之行為已分別侵害數法益,後行為之不法內涵並已逾越前行為所該當犯罪不法內涵之範圍時,則另為之後行為顯具一般預防之必要性,而非屬不罰後行為之範疇,自應加以處罰,否則即違反充分評價原則。……
被告倘將收受之空白同意書、同意撥借使用書作為犯罪所用之物,並另實行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向多人收取賄賂或不法之財物,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即已逾越前行為所該當犯罪不法內涵之範圍,並已引發新的法益侵害,難謂為最初犯罪行為之違法性所包攝,自非屬不罰後行為之範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21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前行為、後行為、不法內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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