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擅自登入他人網路遊戲帳號而變更密碼,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刑事判決】
「乙○○與甲○○原為男女朋友關係……發生口角,並因此心生不滿,遂於該住處房間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設備,輸入甲○○前所告知之『天堂二』網路遊戲帳號及密碼,連結登入……網路遊戲『天堂二』電腦伺服器後,為使甲○○無法連線打玩該遊戲,竟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故意,未經甲○○同意,於該日晚上十二時五十五分許,無故變更上開電腦伺服器所儲存甲○○持用之網路遊戲密碼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甲○○及吉恩立公司對網路遊戲會員資訊電磁紀錄管理之正確性。……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乙○○關於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9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59條
【關鍵字】
電磁紀錄、無故、變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