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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勞工具同等學歷

【概述】

勞工對於學歷、專業證造應向雇主善盡真實說明義務,不得為任何匿飾增減。如雇主事後發現有不符真實之情形,仍應視不符真實之情形是否重大、勞工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得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


【民事判決】

「勞僱關係具有彼此高度信任之特性,而僱用人於決定是否聘僱受僱人時,關於受僱人本人之工作能力為何,當為首要考量項目,而受僱人通常用為證明自身工作能力程度時,即以學歷、專業證照及其歷來工作之歷程等為其佐證,是以受僱人確應就上開項目之說明,善盡真實說明義務,不得為任何匿飾增減,但如事後發現受僱人在上開義務之履行時有不符真實情形者,仍應視該不符真實之情形是否重大、受僱人是否係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尚不得以受僱人關於工作能力之說明與實際情形稍有不符,即逕認已達使上開信任關係破綻之程度,准許僱用人據此終止勞僱關係,以免失之苛酷,並與解僱最後手段性之原則相違。……
取得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之人,除其應考時已有一定學歷及實務經驗或技術證照之要求,並且對於專科畢業者所需具備之基本國文、英文通識科目必須應考及格,並且亦必須通過相關專業科目二科以上之考試。因此,通過同等學力鑑定考試者,其學識能力即受評鑑為與以入學專科學校就讀之方式獲取學位之人,具有同等之學識資格。準此,被上訴人雖非私立龍華工專畢業之人,惟其以自學之方式,通過專科學校工業類電機工程科畢業程度之考試,其學力已受考試評鑑肯定,其在電機工程方面之學識等,與就讀私立龍華工專畢業之人,並無差異。
……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誠實告知學歷,上訴人誤信而提供上訴人經理之職務及報酬,致上訴人每月多支出5,600元之薪資云云,並提出上訴人公司經理職位學歷表及上訴人公司薪酬給付標準影本為證……觀諸上開書證,充其量亦僅係分別顯示現任職於上訴人處之經理,渠等學歷均為台北科技大學等之大學或大專院校畢業,及上訴人對所屬員工之薪資發放標準,係按職位之職等給薪爾,尚難以此推斷上訴人在評斷是否授與員工擔任經理一職,係絕對以該員工是否取得正式大學(大專院校)學歷為斷,而完全否絕取得與大專院校同等學歷之員工無擔任經理職務之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關鍵字】

同等學歷、專業證照、履歷、薪資、雇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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