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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 星期三

調查配偶外遇而窺視竊聽

【概述】

夫妻一方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刑事判決】

「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意圖營利,提供GPS衛星定位追蹤、GSM行動電話監聽功能之追蹤器及針孔遠端監控器設備予林慧雯、廖正源二人,便利其等窺視、監聽其配偶及同事之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跟蹤,顯無法律上之正當原因,揆諸前開說明,自屬該當於妨害秘密罪『無故』之要件。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


「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認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意圖營利,與共同被告楊品鑫提供針孔遠端監控器設備一組予廖正源,裝置於其屋內經偽裝而具有監視、監聽功能之自動照明設備,便利廖正源藉以窺視、監聽其配偶林碧霞之非公開活動及言論,獲取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元報酬。另意圖營利,分別以二萬元及四萬元之代價,自行提供具有GPS衛星定位追蹤及GSM電話監聽功能之追蹤器各一組,裝置於趙蕙芝之夫黃郁乘與謝薔薇之合夥人陳磊皋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以便追蹤其等行蹤及通話。揆諸上開說明,難謂有法律上正當原因。上訴人所為自該當於妨害秘密罪『無故』之要件,要無疑義。」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刑事判決


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等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並非『無故』。故上訴人所辯:渠等裝設針孔設備,主觀上係為掌握抓姦時機,便利『他人』即顧如君窺視被害人丙○○、丁○○二人之非公開活動之目的,不具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犯罪之故意,且未因供他人觀覽畫面而直接獲利,不具營利故意云云,均不可採。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15條之2


【關鍵字】

徵信社、追蹤、監聽、非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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