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駕車撞人再性侵,駕車衝撞尚非著手於強制性交之實施。
【刑事判決】
「所謂著手,必須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始克當之。甲○○駕駛小貨車衝撞楊○勇騎乘之機車時,其身體與A女尚未接觸,既尚無與強制性交有關之密接行為,似僅係其著手實施構成強制性交犯罪事實前之預備階段。原判決遽認甲○○駕駛小貨車衝撞楊○勇之機車,即係已著手於強制性交之實施,自嫌速斷。」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86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21條
【關鍵字】
預備、著手、強制性交、身體接觸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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