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行使民法第92條撤銷權只需以意思表示為之,不須任何法定要式。
【民事判決】
「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及第93條之規定,表意人非不得於一年內撤銷之。此項撤銷權,祇須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足,不須任何法定要式。上訴人主張其於106年8月23日、9月、10月間迭次撤銷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提出律師函、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為證(一審卷第395、401、406頁),原審卻恝置不論,逕以上訴人遲至108年5月2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1年除斥期間,而認其不得行使民法第92條撤銷權,亦有可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92條、民法第93條
【關鍵字】
詐欺、脅迫、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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