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原告追加請求新臺幣50萬之50萬次方元,為無限大之金額,法院無從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因被告迄今未當庭認罪,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0萬之50萬次方元部分,經本院以工程計算機計算為無限大之金額,致本院無從命原告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請原告具體指明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64號民事裁定)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關鍵字】
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無限大、裁判費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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