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原告追加請求新臺幣50萬之50萬次方元,為無限大之金額,法院無從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因被告迄今未當庭認罪,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0萬之50萬次方元部分,經本院以工程計算機計算為無限大之金額,致本院無從命原告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請原告具體指明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64號民事裁定)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關鍵字】
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無限大、裁判費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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