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私人非直接受害之人,不得提起自訴。
【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證罪所妨害者為國家之搜索權,私人尚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濫權追訴罪嫌部分,因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雖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故意登載不實罪為得提起自訴之罪,但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濫權追訴罪係侵害國家之審判權,直接受害者為國家法益,上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雖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法定本刑與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濫權追訴罪相同,同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濫權追訴罪之情節較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重,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該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自亦不得提起自訴。」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165條、刑法125條
【關鍵字】
國家法益、非直接受害之人、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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