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人類眼淚中含有微量DNA,實務上無法鑑定檢出之DNA是否來自眼淚,故依現有鑑定技術尚不能完全排除檢出之DNA係來自眼淚等體液滲透之可能性。
【刑事判決】
「又該件背心外側胸部相對處微物檢出1種男性Y染色體DNA-STR主要型別,與被告型別相符,不排除來自被告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等語,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歷次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偵卷第73至82頁),從而有在該件背心檢出與被告型別相符生物跡證之情形;惟經本院就該等鑑定結果意涵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獲覆以:本案係以DNA膠片黏貼外側及內側,將表面各項微物及可能殘留之微量組織取下後進行後續DNA鑑定,故無法研判檢出之DNA來自何種組織,人類眼淚中含有微量DNA,因其量微且缺乏可辨識眼淚之鑑定技術,實務上無法鑑定檢出之DNA是否來自眼淚,一般而言體液若液體量足夠有可能滲透衣物,皮屑滲透可能性較低,日常穿著衣物上所殘留DNA含量較少,某甲所穿著衣服表面微物二次轉移至某乙,並於某乙身上鑑定出某甲之可能性較低等語,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3至154頁),可徵自該件背心所檢出上開與被告型別相符生物跡證,依現有鑑定技術尚不能完全排除係來自眼淚等體液滲透、衣物殘留二次轉移之可能性,衡以甲○既曾與被告有前揭於聊天之際擁抱、換上被告提供之衣物等接觸情形,不無可能於此過程沾染來自被告之DNA,本案僅憑上開鑑定結果自尚無從憑認證人甲○所述應為真實而被告上開所辯全然無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關鍵字】
DNA鑑定、染色體、微物、眼淚、沾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