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院應著重於被害人對於待證事實主要內容之先後陳述有無重大歧異,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高低,若其陳述有補強證據可佐,而與真實性無礙時,仍得採信,非謂一有不符、矛盾或雙方存有怨懟嫌隙即摒棄不採。
【刑事判決】
「被害人屬對立性證人,其虛偽陳述危險性較大,指陳亦難免故予誇大、渲染,即須施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方法,以預防、排除虛偽或錯誤陳述,而往往要經多次詢(訊)問、交互詰問,隨著時間推移,在訊問者、場域、外部環境各有不同,感知、記憶、陳述能力亦有游移性之情形下,尚難期待其陳述始終如一。是以法院於綜核被害人歷次陳述之證據資料時,自應著重於被害人對於待證事實主要內容之先後陳述有無重大歧異,藉此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高低,果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有補強證據可佐,而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亦不能僅憑其與被告之間有怨懟嫌隙、新仇舊恨,遽認其證言偏頗,悉以摒棄不採。」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補強證據、被害人、重大歧異、矛盾、難期始終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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