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法院所定共有物分割方法有部分不當,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不得為一部維持一部廢棄之判決。
【民事判決】
「查法院併以原物分配、變賣、金錢補償為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時,其判決有不可分割之關係,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定分割方法之判決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法院所定分割方法有部分不當,即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不得為一部維持一部廢棄之判決。本件第一審法院就系爭房地併採原物分配、變賣、金錢補償為分割方法,原審既認其命金錢補償部分為不當,自應將第一審判決所定分割方法全部廢棄改判,乃竟僅將金錢補償部分廢棄改判,其他部分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上訴,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823條、民法第824條
【關鍵字】
共有物分割、不當、全部廢棄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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