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共同正犯各成員之沒收:
[1]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
→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
[2]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予諭知沒收
[3]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
→參照民法及民訴之法理,各成員應平均分擔。
【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
本件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2人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00萬元,彼此間就犯罪所得之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自應由其2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每人各為50萬元,方為適法。第一審援引所謂『共同沒收』之說,對上訴人2人均宣告犯罪所得100萬元之沒收、追徵,致造成沒收過剩,其就犯罪所得各逾50萬元之沒收、追徵的宣告部分,於法即屬有違,原審未予糾正,仍予維持,同有違誤。」
本件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2人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00萬元,彼此間就犯罪所得之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自應由其2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每人各為50萬元,方為適法。第一審援引所謂『共同沒收』之說,對上訴人2人均宣告犯罪所得100萬元之沒收、追徵,致造成沒收過剩,其就犯罪所得各逾50萬元之沒收、追徵的宣告部分,於法即屬有違,原審未予糾正,仍予維持,同有違誤。」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8條之1、民法第27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關鍵字】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沒收、共同處分權限、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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