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緩刑之宣告,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與監護處分重在消滅被告之危險性格,以防衛社會之安全,二者之目的及功能,並不相同。
【刑事判決】
「我國刑法在刑罰之外,特設保安處分專章,其目標在對於具有犯罪危險性者施以矯正、治療等適當處分,以防止其再犯而危害社會安全。依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同法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所稱之監護處分,性質上具監禁與保護之雙重意義,除使行為人與社會隔離,以確保公共安全,並同時注意給予適當之治療,使其能回歸社會生活。是因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而減輕其刑者,法院衡酌行為人之危險性,認為有危害公安之虞,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有對其採取隔離、保護與治療措施之必要,即得一併宣告監護處分。至緩刑之宣告,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與監護處分重在消滅被告之危險性格,以防衛社會之安全,二者之目的及功能,並不相同。
……原確定判決對於被告宣告緩刑及諭知施以監護處分,分別核與刑法第74條及第87條所規定宣告緩刑與監護處分之要件相符,尚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至本件非常上訴意旨雖謂原確定判決一方面以被告並無再犯之虞而予以宣告緩刑,另方面卻又以被告再犯之可能性甚高,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由,而予以宣告監護處分,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云云。惟查原確定判決於對被告宣告緩刑及監護處分時,就被告是否有再犯之虞之論述,雖有前揭前後未盡一致之情形。然就宣告緩刑而言,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論述尚非不利於被告,且此部分論斷所牽涉之法律見解,在實務上並無重大歧異,並無統一適用法令及原則上重要性之問題,依前揭說明,尚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自不得執此據為非常上訴之合法理由。」
……原確定判決對於被告宣告緩刑及諭知施以監護處分,分別核與刑法第74條及第87條所規定宣告緩刑與監護處分之要件相符,尚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至本件非常上訴意旨雖謂原確定判決一方面以被告並無再犯之虞而予以宣告緩刑,另方面卻又以被告再犯之可能性甚高,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由,而予以宣告監護處分,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云云。惟查原確定判決於對被告宣告緩刑及監護處分時,就被告是否有再犯之虞之論述,雖有前揭前後未盡一致之情形。然就宣告緩刑而言,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論述尚非不利於被告,且此部分論斷所牽涉之法律見解,在實務上並無重大歧異,並無統一適用法令及原則上重要性之問題,依前揭說明,尚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自不得執此據為非常上訴之合法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67號刑事裁定)
【法條】
刑法第87條第2項、刑法第74條
【關鍵字】
緩刑宣告、自新機會、監護處分、消滅危險性格、目的不同、功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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