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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 星期五

刑事上訴期間,自被告本人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

【概述】

刑事上訴期間之計算,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基準。法院雖對於辯護人為判決送達,僅為一種便利行為,不生法律上起算上訴期間之效力。

如刑事判決並非合法送達,只能以受送達人實際接受判決時為起算上訴期間之標準,亦即上訴期間,應以其本人實際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


【刑事判決】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並無對之應行送達判決之明文,因之法院對於辯護人為判決送達時,僅為一種便利行為,不生法律上起算上訴期間之效力,辯護人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代理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基準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共同以脅迫之方法,意圖使人為性交之行為而買賣人口(累犯)罪刑部分之判決,而駁回甲○○在第二審之上訴,判決正本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至台灣台北看守所,由甲○○親自簽名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三宗第二六0頁),其上訴期間之末日九十八年一月十日為星期六,扣除休息日二日後,至同年月十二日(星期一)屆滿,甲○○之原審選任辯護人遲至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始代理甲○○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一○二年刑議字第五號提案
刑九庭提議:
被告甲於原審有選任辯護人乙,原審判決書正本僅送達於甲及檢察官,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甲上訴逾期後,原審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執行時,甲始提起上訴,並主張判決書未送達於乙,原審乃補送判決書於乙,乙即於收受判決書十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以甲名義,為甲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
……
註:本則決議業經本院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一○三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文字如下:
乙說:上訴不合法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號解釋:「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得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既非獨立上訴。無論是否為公設辯護人。其上訴均應以被告名義行之。」因而辯護人之上訴權係代理權性質,既謂之代理權,其存在自須依存於被告本人,若被告之上訴權已喪失,辯護人即不得再行上訴。此與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之規定,係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名義獨立行使上訴權者迥異。換言之,辯護人之代理上訴權係依附於被告之上訴權之內,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起算,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本件被告甲之上訴權既已逾期,其選任辯護人乙即不得再以被告名義,為甲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刑事判決應受送達之人除有特別規定外,僅以當事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為限,為(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對之應行送達判決之明文,因之法院對於辯護人為判決送達時,僅為一種便利行為,不生法律上起算上訴期間之效力,辯護人如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等語。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已修正為:「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但並未改變、影響辯護人代理上訴權之本質。本件甲之上訴權既已喪失,乙代理上訴,為不合法。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意旨,並無不合時宜之處,毋庸加以修正或不再援用。
三、辯護人以被告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如以辯護人收受判決之日起算,辯護人有數人時,其收受判決日期不一,若以最後收受判決之人起算最後上訴期間,無異延長被告之上訴期間,有違將上訴期間定為不變期間之立法意旨。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


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係指經有合法之送達者而言,如該項判決並非合法送達,祇能以受送達人實際接受判決時為起算上訴期間之標準。又判決書送達於本人以外之人,如其人未經陳明為送達代收人,又非其他法定應受送達之人,不能視為送達於本人,從而本人之上訴期間,應以其本人實際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
至『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亦在準用之列。其所稱『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一處,且繼續的為共同生活者,方為相當。若僅同幢房屋居住,或住址雖在同一處所,但早已分戶,事實上各自生活者,縱有親屬關係,仍不能認係共同生活之同居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09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5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關鍵字】

判決送達、上訴期間、辯護人、便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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