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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 星期一

請求國家賠償應扣除得自他人處獲得填補之財產權

【概述】

基於「有損害斯有賠償」之原理,國家賠償請求人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所受之損害,得自他人處獲得財產權之填補時,即應將該項得以填補之財產權扣除,以計算其實際所受之損害


【民事判決】

「按國家機關對於因其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固應負賠償責任,以保護人民之自由與權利之安全。惟基於「有損害斯有賠償」之原理,應以請求人實際所受之損害為準苟請求人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所受之損害,得自他人處獲得財產權之填補時,即應將該項得以填補之財產權扣除,以計算其實際所受之損害。蓋國家機關依上開規定賠償後,並無法再向他人求償,自不能置請求人得自他人取得填補之財產權於不顧,而據以認定請求人實際所受損害之數額,轉使該原應負償還之他人得以免責,而有失其平。
國土測繪中心於82年重測之過失行為,致陳美文等5人受有溢付價金之損害,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見原判決第19頁)。果爾,陳美文等5人若得向前手請求賠償或返還溢付價金時,依上說明,即應將該項得取得之財產權扣除,以計算陳美文等5人實際所受損害之金額。原審見未及此,以陳美文等5人對國土測繪中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其等未向前手追償而謂無受有損害等詞,即逕為國土測繪中心不利之論斷,已有可議。而國土測繪中心所負損害賠償責任,與陳美文等5人之前手所負返還溢付價金責任,其間之法律關係為何?未見原審究明,即逕謂陳美文等5人得否另依其他法律關係,向原出賣人請求返還溢付價金,與國土測繪中心所負損害賠償責任,成立原因既屬各別,陳美文等5人本得選擇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見原判決第20頁),進而為國土測繪中心不利之判決,亦屬速斷。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民事判決)

【法條】

國家賠償法第2條


【關鍵字】

國家賠償、填補、財產權、實際損害、有損害斯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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