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誣告罪之成立,行為人主觀上須有「真實惡意」,且所申告之事實須出於「憑空捏造」。
【刑事判決】
「本院20年上字第253號、43年台上字第251號判例旨揭:『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若輕信傳說懷疑誤告,縱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使負刑責。』、『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及本院25年上字第2925號判例揭示:『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進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若因公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他人之陳述,縱其陳述涉於虛偽,除具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外,即與誣告罪之要件不符』,均係在說明誣告罪之成立,行為人主觀上須有『真實惡意』,且所申告之事實須出於『憑空捏造』。」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169條
【關鍵字】
誣告、真實惡意、憑空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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