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直系血親尊親屬須不能維持生活,方有受扶養之權利。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又受扶養權利人請求將來受扶養者,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財產狀況及該財產日後可能消減之情事,推認其得請求受扶養時之財力能否維持生活。
【民事判決】
「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此觀民法第1117條規定自明。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又受扶養權利人請求將來受扶養者,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財產狀況及該財產日後可能消減之情事,推認其得請求受扶養時之財力能否維持生活。
查王○進係53年2月○日生,獨資經營○○工程行,月收入約10萬元,名下有房地、投資多筆,104年度財產總額為589萬8800元;李○滿為55年8月○日生,擔任教師,月薪約7萬元,名下有房地、投資等財產,104年度財產總額為1446萬7233元,渠等於年滿65歲以前,並無不能維持生活等情,為原審所認定,則究存有何項事由,可推認渠等年滿65歲後,其財產即將消減致不能維持生活?原審未予調查審認,遽謂被上訴人年滿65歲後難以自行謀生,且難以臆測仍得以上開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不免率斷。」
查王○進係53年2月○日生,獨資經營○○工程行,月收入約10萬元,名下有房地、投資多筆,104年度財產總額為589萬8800元;李○滿為55年8月○日生,擔任教師,月薪約7萬元,名下有房地、投資等財產,104年度財產總額為1446萬7233元,渠等於年滿65歲以前,並無不能維持生活等情,為原審所認定,則究存有何項事由,可推認渠等年滿65歲後,其財產即將消減致不能維持生活?原審未予調查審認,遽謂被上訴人年滿65歲後難以自行謀生,且難以臆測仍得以上開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不免率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17條
【關鍵字】
直系血親尊親屬、扶養、不能維持生活、辯論終結時、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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