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2月8日 星期三

受刑人如已選擇不要合併定執行刑,無容其再改變意向

【概述】

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後,關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否合併定執行刑,端視受刑人請求與否而定

若受刑人已選擇不要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得意科罰金之罪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維護執行結果之公平性及安定性,並避免受刑人濫用其請求權,自無准許其再改變意向,請求檢察官就甲、乙兩案,向法院聲請定刑之餘地。


【刑事判決】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規定甚明。鑑於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之安定性,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刑法第50條(同年月25日施行),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判決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自該條修正施行之日起,關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
本件聲明異議人所犯甲案13罪,業經臺北地院以105年度易字第9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度執字第6373號執行時,因上開甲案13罪乙案49罪同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依法於「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6373號執行卷第28頁)內填載聲明異議人合於數罪併罰之甲案13罪及乙案49罪,於106年9月6日送請聲明異議人勾填是否要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時聲明異議人自得勾選請求甲案與乙案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然聲明異議人選擇勾選就上列甲案及乙案共62罪案件其不要聲請定刑,故檢察官嗣准予聲明異議人就甲案13罪,於106年9月18日繳納66萬8千元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6373號執行卷宗及臺北地院106年度聲字第2356號卷宗足憑。詎聲明異議人於甲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復於106年10月5日再變更意向請求檢察官將上開甲案13罪與乙案49罪共62罪,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查。是聲明異議人既已表明不願定刑,而請求就甲案易科罰金獲准並經繳納完畢之後,為維護執行結果之公平性及安定性,並避免受刑人濫用其請求權,自無准許其再改變意向,請求檢察官就甲、乙兩案,向法院聲請定刑之餘地。從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本件執行處分,駁回聲明異議人所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指揮尚無違誤。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50條、刑法第51條


【關鍵字】

合併、定執行刑、易科罰金、改變意向、公平、安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