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2月23日 星期四

陳述如能證明為真實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理由信其為真,不具違法性

【概述】

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判決】

「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
又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
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
兩造並不爭執系爭報導三立電視公司記者採訪三二行館總經理劉民安:『沒有沒有,我們絕對沒有施壓』,三立記者:『否認施壓,但建管處資料一清二楚,業者找上臺北市議會,會勘加協調,讓大違建拖到現在,當時的區域議員…包括時任議長吳碧珠,還有國民黨籍的賴素如』,該報導播出後,同日中午臺北市議會副議長陳錦祥請鍾小平開記者會,表示係陳錦祥協調『三二行館違建案』之事實,為原審所認定(見原判決第4、5頁)。而參酌該報導事實,並無北市建管處完整資料可判斷關說議員身分,並為原審所是認(見原判決第7頁),則三立電視公司等2人於事實審抗辯:系爭報導涉及公共利益,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且新聞媒體並無司法調查權,容許標準應從寬審酌,不應要求新聞內容必須絕對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59、151頁),是否全無足取?倘『三二行館違建案』確因臺北市議會議員之會勘、協調而延宕,於無北市建管處完整資料可供判斷關說議員身分之情況下,能否謂范欣餘無相當理由信其所製作之系爭報導為真實?均滋疑義,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即逕為三立電視公司等2人敗訴之判決,不免速斷。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關鍵字】

名譽權、言論自由、證明為真、合理查證義務、違法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