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證人先後證述不一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法院應依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歧異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同一證人前後供述不盡一致,法院採信其部分之陳述時,當然排除其他不相容部分之證言,此為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
【刑事判決】
「證人先後證述不一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法院仍應本於證據法則,依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歧異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又同一證人前後供述不盡一致,採信其部分之陳述時,當然排除其他不相容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供述之理由,而僅說明採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此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尚有未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刑法第168條
【關鍵字】
證人、證述不一、自由心證、採信部分、排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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