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如將財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屬有權處分。所以,借名人通常會持有不動產權狀,以避免不動產遭到出名人擅自處分。
【民事判決】
「按借名登記之出名人既登記為借名財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財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仍屬有權處分;故借名登記之當事人通常約定由借名人執有管理地政事務所發給之不動產所有權狀,使借名之不動產不致遭出名人擅自處分,以保障借名人之自身權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8條
【關鍵字】
借名登記、出名人、移轉登記、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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