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刑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
【刑事判決】
「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57條所稱之審酌『一切情狀』,二者意義雖有不同,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刑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倘法院就犯罪一切情狀全盤考量,並敘明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即得適用上揭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除非其裁量權之行使有濫用或顯然不當之情形,否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57條、刑法第59條
【關鍵字】
量刑審酌、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一切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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