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終身壽險契約,要保人對保險人應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民事判決】
「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均為終身壽險契約,果爾,能否謂陳文忠對被上訴人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即非無疑。原審遽以前揭理由認陳文忠對被上訴人無保單價值準備金1,174萬8,204元債權存在,爰就其請求確認該債權存在之訴,為其不利之判決,尚有可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法條】
保險法第109條、保險法第116條、保險法第119條、保險法第121條、保險法第124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
【關鍵字】
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預繳保費之積存、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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