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受誠信原則所謂「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之限制。
【民事判決】
「至所謂誠信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所謂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係在限制權利人行使權利,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受此限制。」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48條
【關鍵字】
誠信原則、損害他人、主要目的、公平正義、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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