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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5日 星期六

刑事妥速審判法之「判決違背判例」

【概述】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該「判例」不包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形成之判例。


【刑事判決】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係指判決之意旨違背最高法院歷來就具體案件關於適用法令疑義之重要事項,為統一法律見解,所作成現行有效之刑事判例,及就刑事訴訟程序依法應適用或準用之民事法律所形成之相關民事判例。因最高法院對上開第1項案件係採嚴格法律審,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與嚴格法律審之精神不符,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2項明定最高法院審理第1項案件時,上開刑事訴訟法條文之規定不適用之,則依上開條文所形成之判例,自亦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指『判例』之範疇
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舉本院44年台上字第702號判例(其要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旨在闡釋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所應遵循之法則,係屬判決是否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問題,均為刑事訴訟法第378條有關之判例,自非屬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之範圍。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立法理由.摘錄]
最高法院對於第一項案件,係依嚴格法律審之規定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等規定,與嚴格法律審之精神不符,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最高法院審理第一項案件時,上開條文之規定不適用之。至於刑事訴訟法有關第三審上訴之規定,於本法無排除適用之規定者,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法院於審理第一項案件時,遇有應予適用之情形時,自仍應予以適用,乃理之當然。


【關鍵字】

妥速審判法、判例、嚴格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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