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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 星期日

幫助犯之幫助行為與侵害結果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

【概述】

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有幫助犯罪之故意。且其幫助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雖須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


【刑事判決】

「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對侵害法益結果發生有直接重要關係,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
原判決已說明如何依憑乙○○、A女於偵訊及第一審之證詞,扣案筆記本載有女子代號、身高、體重、班表,甲○○與乙○○同財共居,其對於乙○○之經濟來源應有一定之了解,甲○○、乙○○協力從事酒店經紀工作並共用扣案載有A女花名『Q』之筆記本,A女性交易之方式係先在甲○○住處1樓等待,嗣接到指示後離去,之後再返回並交錢給乙○○,A女有於同段時間來回並交錢給乙○○之情事,甲○○從事酒店經紀,對於女子性交易之行情,應無不知之理等事證,綜合研判,認定甲○○知悉乙○○有以微信幫小姐廣告性交易,甲○○幫忙乙○○向A女收錢時,係基於幫助乙○○媒介A女與男客性交易之故意(原判決第4至7頁),並認定甲○○犯幫助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尚無不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0條


【關鍵字】

幫助犯、故意、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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