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事判決不理會刑事判決時
刑事判決認定犯罪或不犯罪所由生之理由,如經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引用,民事法院即不得棄置不論。
◎民事判決照抄刑事判決時
民事法院雖得依自由心證,以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民事判決之基礎,然民事法院應就其斟酌調查該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結果所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
【民事判決】
「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雖無當然拘束獨立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然刑事判決認定犯罪或不犯罪所由生之理由,如經當事人引用,民事法院即不得棄置不論。
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檢察官雖起訴被上訴人籌備處主任賴昭順涉嫌瀆職,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4518號刑案均認系爭工程並無廢棄物未清運就地掩埋之事實,判決賴昭順無罪確定,足見伊未就地掩埋工地廢棄物等語,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刑事判決為證據(見第一審卷(一)第181頁以下)。攸關其抗辯是否可採,係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檢察官雖起訴被上訴人籌備處主任賴昭順涉嫌瀆職,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4518號刑案均認系爭工程並無廢棄物未清運就地掩埋之事實,判決賴昭順無罪確定,足見伊未就地掩埋工地廢棄物等語,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刑事判決為證據(見第一審卷(一)第181頁以下)。攸關其抗辯是否可採,係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按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雖無當然拘束獨立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然刑事判決認定犯罪所由生之理由,如經當事人引用,則民事法院即不得恝置不論。
查上訴人在原審陳稱:被上訴人與黃月嬌、黃培元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詐取伊等款項,由被上訴人及黃月嬌、黃培元花用,案經刑事法院判處被上訴人罪刑確定,該判決所說明之理由甚為詳盡,應認被上訴人有共同侵權行為云云,並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六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號刑事判決一件為證(見原審上更(四)字卷一二○、六二、六三、一審卷一六二至一六六頁)。經核該刑事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與黃月嬌、黃培元共同實施詐欺行為,所說明之理由,甚為詳盡。原審就刑事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共同實施詐欺行為之理由及其所憑之證據有無不當,恝置不論,僅以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不能作為民事獨立審判之基礎一語,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免率斷。」
查上訴人在原審陳稱:被上訴人與黃月嬌、黃培元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詐取伊等款項,由被上訴人及黃月嬌、黃培元花用,案經刑事法院判處被上訴人罪刑確定,該判決所說明之理由甚為詳盡,應認被上訴人有共同侵權行為云云,並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六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號刑事判決一件為證(見原審上更(四)字卷一二○、六二、六三、一審卷一六二至一六六頁)。經核該刑事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與黃月嬌、黃培元共同實施詐欺行為,所說明之理由,甚為詳盡。原審就刑事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共同實施詐欺行為之理由及其所憑之證據有無不當,恝置不論,僅以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不能作為民事獨立審判之基礎一語,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未免率斷。」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按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雖無當然拘束獨立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然刑事判決認定犯罪所由生之理由,如經當事人引用,則民事法院即不得恝置不論。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共同串謀詐騙之事證,已經刑事偵查及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六、一二七四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八二號)調查確認明確,請調卷審酌等語(見原審更一卷(一)二二頁至二七頁,更一卷(二)九二頁反面)。原審迄未調取該刑事卷證,以供兩造為適當之辯論,且未說明刑事判決之論斷及所憑之證據有何不當,僅泛言獨立民事訴訟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調查證據所拘束云云,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非無可議。」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民事判決)
「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為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而民事法院雖得依自由心證,以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民事判決之基礎,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就其斟酌調查該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結果所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未記明於判決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關鍵字】
刑事判決、拘束、理由、引用、民事判決、棄置不論、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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