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其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
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凡間接或附帶受有形或無形損害之人,在民法上對加害人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者,均得提起之。
【刑事判決】
「原法院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林哲勝、華秀鳳所犯圖利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侵害者均為國家法益,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為國家。抗告人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華秀鳳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部分,係以其偽造羅秉坤之印文及署押進而變造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價金,足生損害於羅秉坤,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應為羅秉坤,而非抗告人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惟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其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而言。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凡間接或附帶受有形或無形損害之人,在民法上對加害人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者,均得提起之。原法院未遑注意及此,率以抗告人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直接被害人為由,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尚嫌速斷。」
惟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其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而言。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凡間接或附帶受有形或無形損害之人,在民法上對加害人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者,均得提起之。原法院未遑注意及此,率以抗告人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直接被害人為由,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尚嫌速斷。」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關鍵字】
附帶民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間接、無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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