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法第359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包括:
◎無正當理由
◎未經所有人許可
◎無處分權限
◎違反所有人意思
◎逾越授權範圍
等情況。
【刑事判決】
「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
而所謂『取得』,則為透過電腦等科技之使用,將他人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而言。原判決依憑上訴人部分供述,參酌所列相關證據資料及卷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綜合判斷,已逐一敘明憑以判斷上訴人確有所載未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之情形下,趁保全駐點區域無人看管之際,以隨身攜帶之隨身碟插入監視錄影器主機,取得主機內影像之電磁紀錄,嗣後並將取得之電磁紀錄上傳至Youtube影音網站,係已該當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要件,而犯刑法第359條之罪之論據及理由」
而所謂『取得』,則為透過電腦等科技之使用,將他人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而言。原判決依憑上訴人部分供述,參酌所列相關證據資料及卷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綜合判斷,已逐一敘明憑以判斷上訴人確有所載未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之情形下,趁保全駐點區域無人看管之際,以隨身攜帶之隨身碟插入監視錄影器主機,取得主機內影像之電磁紀錄,嗣後並將取得之電磁紀錄上傳至Youtube影音網站,係已該當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要件,而犯刑法第359條之罪之論據及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而所謂『取得』,則為透過電腦等科技之使用,將他人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而言。
原判決依憑上訴人部分供述,參酌證人江元麒之證言,及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已逐一敘明憑以判斷上訴人確有所載:明知信義房屋公司定有相關網路使用管理等規範,不得私自存取與公司營業資訊或其他營業上有價值資訊有關之檔案,且其並無私自存取上開檔案之正當理由,竟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接續自97年1月15起至17日止,在該公司承德店內,以公司配發電腦所建置之電子郵件信箱(下稱公務信箱),將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公司之不動產銷售物件資料及營業資訊等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方式轉寄至其私人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0@yahoo.com.tw,下稱私人信箱)內,係已該當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要件,而犯刑法第359條之罪之論據及理由。」
原判決依憑上訴人部分供述,參酌證人江元麒之證言,及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已逐一敘明憑以判斷上訴人確有所載:明知信義房屋公司定有相關網路使用管理等規範,不得私自存取與公司營業資訊或其他營業上有價值資訊有關之檔案,且其並無私自存取上開檔案之正當理由,竟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接續自97年1月15起至17日止,在該公司承德店內,以公司配發電腦所建置之電子郵件信箱(下稱公務信箱),將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公司之不動產銷售物件資料及營業資訊等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方式轉寄至其私人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0@yahoo.com.tw,下稱私人信箱)內,係已該當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要件,而犯刑法第359條之罪之論據及理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59條
【關鍵字】
無故、電磁紀錄、正當權源、正當事由、權限、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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