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司法警察(官)因偵查犯罪必要時,本有即時「勘察、採證」之權,無須獲得同意。在合法執行本案「勘察、採證」時,若在目視範圍以內,發現存有另案應扣押之物,即得無令狀予以扣押之。
另案扣押,應兼具:
[1]一目瞭然即可發現(一目瞭然法則);
[2]另案證據須搜索人員無可預見而具有急迫性。
→如搜索人員原有預見可能發現之另案證據而不具急迫性:
仍應先經法院審查,迨取得搜索票後,始據以扣押。
法院針對另案扣押是否符合法律之正當性,應依職權審視:
.個案之情節有無相當理由信其係得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是否為司法警察意外、偶然之發現?
.依扣押物之性質與有無扣押之必要性?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因偵查犯罪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本有即時『勘察、採證』之權,其執行『勘察、採證』,無須獲得同意。與『搜索、扣押』之權,必須符合法律要件,原則上以獲得法官同意取得搜索票,才得據以執行,固有所不同。惟其有侵害個人隱私權及財產權等情,則無不同,是勘察人員所得扣押為另案證據者,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另案扣押』採『一目瞭然』法則之意旨,即執法人員在合法執行本案『勘察、採證』時,若在目視範圍以內,發現存有另案犯罪之合理依據而屬於另案應扣押之物,即得無令狀予以扣押之;反之,則應依法定程序向法官聲請令狀始得為之。又所謂另案,只需為本案以外之刑事犯罪案件即可,至於是否已經偵查機關所發覺、是否已進入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在所不問,以便機動性地保全該證據,俾利於真實之發現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
「同法第152條雖為使執行搜索之公務員對於職權行使過程中所發現之他案證據,得掌握調查取得證據之先機,當場及時予以扣押,期有助於該他案發現真實,而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
即學理上所謂『另案扣押』;此等扣押,不須就該他案證據重新聲請法官審核、簽發搜索票,性質上屬無票搜索之一種,乃『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此規定就另案扣押,固僅設有須於合法之有票或無票搜索過程中執行之外部界限,然為符合上開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精神,
解釋上,所扣押之另案證據,一則必須係於合法搜索過程中,毋庸另啟搜索行為,即自然地為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者,英美法謂之為『一目瞭然』法則,於未偏離原程序之常軌中併予扣押此等證據,因較諸原搜索行為,並未擴大或加深對受搜索人隱私之干預,自可毋庸重為司法審查;
再者,該另案證據須出乎執行人員之預期,而於合法搜索過程中,經執行人員無意間偶然意外發現者,對此等證據之扣押,因須臨時應變、當場及時為之而具有急迫性,事實上即無聲請並等待法官另簽發搜索票之餘裕,容許其無票搜索,始符合另案扣押制度設計之本旨。
至於搜索人員原有預見可能發現之另案證據,對之扣押,並不具有急迫性,自仍應先經法院審查,迨取得搜索票後,始據以扣押,以符合法官保留原則,防免執法偵查人員得規避司法審查,持憑一張搜索票,即藉機濫行搜索、扣押,侵害人民財產權。」
即學理上所謂『另案扣押』;此等扣押,不須就該他案證據重新聲請法官審核、簽發搜索票,性質上屬無票搜索之一種,乃『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此規定就另案扣押,固僅設有須於合法之有票或無票搜索過程中執行之外部界限,然為符合上開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精神,
解釋上,所扣押之另案證據,一則必須係於合法搜索過程中,毋庸另啟搜索行為,即自然地為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者,英美法謂之為『一目瞭然』法則,於未偏離原程序之常軌中併予扣押此等證據,因較諸原搜索行為,並未擴大或加深對受搜索人隱私之干預,自可毋庸重為司法審查;
再者,該另案證據須出乎執行人員之預期,而於合法搜索過程中,經執行人員無意間偶然意外發現者,對此等證據之扣押,因須臨時應變、當場及時為之而具有急迫性,事實上即無聲請並等待法官另簽發搜索票之餘裕,容許其無票搜索,始符合另案扣押制度設計之本旨。
至於搜索人員原有預見可能發現之另案證據,對之扣押,並不具有急迫性,自仍應先經法院審查,迨取得搜索票後,始據以扣押,以符合法官保留原則,防免執法偵查人員得規避司法審查,持憑一張搜索票,即藉機濫行搜索、扣押,侵害人民財產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另案扣押之實施以本案搜索程序合法為前提,且鑒於其亦屬事先未經令狀審查之扣押,對扣押物而言,性質上與無票搜索無殊,為免遭濫用,法院自應依職權審視個案之情節有無相當理由信其係得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是否為司法警察意外、偶然之發現?以及依扣押物之性質與有無扣押之必要性,據以確認另案扣押是否符合法律之正當性。……
以上諸情倘若無訛,上開○○汽車旅館000號房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已出租供上訴人等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對於該房間有使用與監督之權,此時該房間於客觀上不失為住宅,警察得否對之實施臨檢,或另有合法進入該場所之原因,及警察係基於何種動機、目的實施臨檢,是否已越過「具合理懷疑」之發動門檻,均尚待釐清,以上實情究竟如何,影響及於後續現行犯逮捕、附帶搜索、另案扣押等之適法性,饒非無究明之必要。」
以上諸情倘若無訛,上開○○汽車旅館000號房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已出租供上訴人等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對於該房間有使用與監督之權,此時該房間於客觀上不失為住宅,警察得否對之實施臨檢,或另有合法進入該場所之原因,及警察係基於何種動機、目的實施臨檢,是否已越過「具合理懷疑」之發動門檻,均尚待釐清,以上實情究竟如何,影響及於後續現行犯逮捕、附帶搜索、另案扣押等之適法性,饒非無究明之必要。」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
【關鍵字】
司法警察、勘查採證、另案扣押、一目瞭然、目視範圍內、無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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