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行為人有無殺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應以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之生命為斷,應斟酌:
◎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殺傷力大小)
◎攻擊之部位
◎行為時所表現之言行舉止
[應深入觀察]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衝突之起因
◎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下手力量之輕重
◎被害人受傷之實際情形
◎行為人事後表現之態度
綜合予以研析判斷。
【刑事判決】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行為人皆在主觀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係『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之強弱程度有別,前者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
再行為人有無殺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應以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之生命為斷。至於被害人有無受傷、是否受傷在致命部位、受傷多寡及輕重等具體情況,固得作為事實審法院形成此項心證之重要參考,惟尚不能據為絕對之判斷標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殺傷力大小)、攻擊之部位及行為時所表現之言行舉止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實際情形及行為人事後表現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
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行為人皆在主觀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係『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之強弱程度有別,前者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
再行為人有無殺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應以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之生命為斷。至於被害人有無受傷、是否受傷在致命部位、受傷多寡及輕重等具體情況,固得作為事實審法院形成此項心證之重要參考,惟尚不能據為絕對之判斷標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殺傷力大小)、攻擊之部位及行為時所表現之言行舉止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實際情形及行為人事後表現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71條
【關鍵字】
殺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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