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法第75條的無意識,是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而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示。
行為人於簽約後相隔半年才診斷有老年性失智伴隨憂鬱症、器質型精神病等疾病,無法證明行為人於簽約時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
【民事判決】
「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而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言。又表意人行為時並非全然欠缺意思能力,縱不具正常之意思能力,亦難謂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中所為。
本件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李金能於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之前後意識狀況仍屬清晰,並無精神錯亂或無意識之情形;李金能嗣於101年5月31日經中國醫藥醫院診斷為『老年性失智伴隨憂鬱症狀』,同年8月20日經鑑定罹有器質型精神病,同年9月27日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距其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相距約半年至9個多月,不能執以認定其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時,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乃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並有診斷證明書、南投地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5號裁定及證人張雪霞、周文棋、黃意茹、簡精俞之證詞可稽。原審因以上述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本件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李金能於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之前後意識狀況仍屬清晰,並無精神錯亂或無意識之情形;李金能嗣於101年5月31日經中國醫藥醫院診斷為『老年性失智伴隨憂鬱症狀』,同年8月20日經鑑定罹有器質型精神病,同年9月27日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距其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相距約半年至9個多月,不能執以認定其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時,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乃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並有診斷證明書、南投地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5號裁定及證人張雪霞、周文棋、黃意茹、簡精俞之證詞可稽。原審因以上述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75條
【關鍵字】
無意識、全然欠缺、意思能力、精神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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