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2月23日 星期四

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對法院無拘束力

【概述】

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系統,係運用資訊科技分析大量個案之量刑資訊供法院參考以合理量刑,然該系統並非抽象之法規範對法院並無拘束力。


【刑事判決】

「原判決已說明於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系統,係運用資訊科技,分析大量個案之量刑資訊,以協助法官合理量刑,然該系統並非抽象之法規範,對法院並無拘束力,其建置之目的亦僅供法院量刑時之參考,法院之裁量權限不應因此而被剝奪或限縮等旨,並敘明第一審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實際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既未逾越經酌減其刑後之法定刑度,且無違公平正義情形,而予維持之理由,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指為違法。至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系統』僅供法院量刑參考,法官仍應審酌個案情節適切量刑,不能因法院量刑結果與統計資料未盡相符,即任指量刑為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量刑資訊系統、參考、統計資料、無拘束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