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少年如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因該期間之屆滿即生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效果(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少年雖在此3年內另行犯罪,然另行犯罪判決時已在執行完畢屆滿3年後,應不構成累犯。
【刑事判決】
「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為鼓勵受刑之宣告或管訓(保護)處分之少年自新向善,於民國65年2月12日修正增訂第83條之1,明定『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即附以在一定期間內不再有非行或犯罪之解除條件,使少年於此期間內有期待解除條件成就而使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利益,以資激勵。
為達上開鼓勵受刑之宣告或管訓處分之少年自新向善之目的,該條文於86年10月29日再次修正,除增定第2項,科以少年法院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機關塗銷義務,使少年不致因一時失足而終身烙印外,並將第1項修正規定為『少年受第29條第1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此次修正,如純就少年受刑之宣告而言,已將其在一定期間內不再犯罪之條件予以刪除,並將原規定『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中之『5年』,修正縮短為『3年』,賦予因於刑之執行或赦免後一定期間之屆滿,即無條件發生『視為未曾受刑之宣告』之法律效果。較之修正前之要件寬鬆,而有利於少年。是少年如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因該期間之屆滿即生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效果,其在此3年內是否曾再犯罪而受刑之宣告,並非所問。(上開條文立法要旨及最高法院97年台非字第296號、103年度台非字第322號刑事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案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本件經審核結果,依卷附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示,被告蔡存富係00年0月00日出生,其前於98年3月7日、3月8日,因犯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少上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2年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於涉犯上開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其所犯該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業於102年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至105年2月27日即已屆滿3年之期間。依上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應視為未曾受各該刑之宣告。則被告於104年11月15日及同年12月3日再犯本件強制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雖在前開竊盜、加重強盜等執行完畢屆滿3年內,惟原審法院於107年7月4日判決時,已經在前開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刑之執行完畢屆滿3年後,前開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已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效果(視為未曾受該宣告),故本件被告所犯強制及剝奪行動自由罪,應不構成累犯」
為達上開鼓勵受刑之宣告或管訓處分之少年自新向善之目的,該條文於86年10月29日再次修正,除增定第2項,科以少年法院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機關塗銷義務,使少年不致因一時失足而終身烙印外,並將第1項修正規定為『少年受第29條第1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此次修正,如純就少年受刑之宣告而言,已將其在一定期間內不再犯罪之條件予以刪除,並將原規定『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中之『5年』,修正縮短為『3年』,賦予因於刑之執行或赦免後一定期間之屆滿,即無條件發生『視為未曾受刑之宣告』之法律效果。較之修正前之要件寬鬆,而有利於少年。是少年如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因該期間之屆滿即生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效果,其在此3年內是否曾再犯罪而受刑之宣告,並非所問。(上開條文立法要旨及最高法院97年台非字第296號、103年度台非字第322號刑事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案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本件經審核結果,依卷附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示,被告蔡存富係00年0月00日出生,其前於98年3月7日、3月8日,因犯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少上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2年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於涉犯上開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其所犯該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業於102年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至105年2月27日即已屆滿3年之期間。依上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應視為未曾受各該刑之宣告。則被告於104年11月15日及同年12月3日再犯本件強制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雖在前開竊盜、加重強盜等執行完畢屆滿3年內,惟原審法院於107年7月4日判決時,已經在前開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刑之執行完畢屆滿3年後,前開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已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效果(視為未曾受該宣告),故本件被告所犯強制及剝奪行動自由罪,應不構成累犯」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9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
【關鍵字】
少年、執行完畢、失其效力、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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