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法第51條第5款採取限制加重主義,倘若符合內、外部之界線,即無違法。
[內部界線]
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之理念、規範目的、立法本旨
[外部界線]
「以上」、「以下」及「不得逾30年」之限制
【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上揭『以上』、『以下』及『不得逾30年』之限制,即法理上所稱之外部性界限。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雖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以法院就宣告刑自由裁量權之行使而言,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從而,倘符合此內、外部性之界限,即無違法。」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雖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以法院就宣告刑自由裁量權之行使而言,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從而,倘符合此內、外部性之界限,即無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法條】
刑法第51條
【關鍵字】
數罪併罰、限制加重主義、外部性界線、內部性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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