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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 星期一

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

【概述】

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


裁定日〔第一則案例為98年2月13日〕以前,被告已自動到案入監執行〔本案例被告於98年2月10日到案執行〕,即非逃匿在外不得逕行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


裁定送達日〔第二則案例為107年12月12日〕以前,被告已入監執行〔本案例被告於107年12月7日到案執行〕,即非逃匿在外不得逕行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


【刑事判決】

「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
因傳拘被告執行無著,賴鳳英經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執行,乃向原法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經該院以被告逃匿為由,於98年2月13日以98年度聲字第568號裁定沒入賴鳳英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並於同年3月11日確定,且於同年4月8日執行沒入解庫,有原署97年度執字第17950號、98年度執他字第1667號執行卷宗資料、原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8號裁定、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
惟查,被告於98年2月10日即自行到案執行,有該署訊問筆錄、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足憑。可見原法院於98年2月13日為沒入保證金裁定時,被告已自動到案入監執行本案,並非逃匿在外,依上揭說明,即不得逕行沒入具保人賴鳳英繳納之保證金。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7號刑事判決)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又裁定一經宣示或送達,對外即發生效力,非當庭所為之裁定,因無須宣示,自應以裁定正本最先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受裁定之人時發生效力
……然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於107年12月7日即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徒刑迄今,新北地院嗣將上揭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正本囑託被告所在之監獄長官於108年3月19日合法送達被告收受,該裁定因被告得提起抗告之期間屆滿,未經被告提起抗告而於108年3月25日確定,有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案矯正查詢資料、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新北地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足見被告在上揭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95號裁定於107年12月12日送達於檢察官及許家瑜而生效時,已於107年12月7日入監執行徒刑而非逃匿中之狀態,法院自不得謂被告逃匿而裁定沒入許家瑜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乃新北地院未及審酌上情,而以被告逃匿為由,依職權於107年11月30日為沒入許家瑜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之裁定,揆諸上述說明,仍難謂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許家瑜,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以資救濟及糾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關鍵字】

具保、保證金、沒入、逃匿、裁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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