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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 星期一

爭點效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

 【概述】

「爭點效」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


不適用爭點效的情況:
.未
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
未使當事人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
於同一當事人間之判斷
.判斷顯然違背法令
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民事判決】

「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
是「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應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爭點效、誠信原則、列為爭點、完全辯論、實質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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