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其行為之時間認定,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
若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應即適用新法,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
【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之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交付,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取得財物,如足當之。因此,詐欺行為包含詐術、錯誤、交付、取得等犯罪流程,層層相因、環環相扣,每一環節,皆為構成詐欺犯罪之要件,直到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物之結果,始達犯罪終了之階段,在此之前則屬未遂問題。
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條
【關鍵字】
實質上一罪、犯罪時間、跨越新舊法、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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