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0月22日 星期日

法院審查如認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欠缺適當性之情形,僅須於判決理由說明其審查之總括結論

【概述】

法院於審查傳聞證據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理由所指欠缺適當性之情形後,如認皆無類此情形,而認為適當時,於判決理由內僅須說明其審查之總括結論即可。


欠缺適當性之情形:
.證明力明顯過低
證據係違法取得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法院於審查各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類如該條立法理由所指欠缺適當性之情形(即證明力明顯過低,或該證據係違法取得等)後,如認皆無類此情形,而認為適當時,因無損於被告訴訟防禦權,於判決理由內僅須說明其審查之總括結論即可,要無就各該傳聞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逐一說明如何審酌之必要。否則,即有違該條貫徹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精神之立法本旨,亦無助於達成該條尋求訴訟經濟之立法目的。」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關鍵字】

傳聞證據、處分權、審查、欠缺適當之情形、概括結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