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院於審查傳聞證據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理由所指欠缺適當性之情形後,如認皆無類此情形,而認為適當時,於判決理由內僅須說明其審查之總括結論即可。
欠缺適當性之情形:
.證明力明顯過低
.證據係違法取得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法院於審查各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類如該條立法理由所指欠缺適當性之情形(即證明力明顯過低,或該證據係違法取得等)後,如認皆無類此情形,而認為適當時,因無損於被告訴訟防禦權,於判決理由內僅須說明其審查之總括結論即可,要無就各該傳聞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逐一說明如何審酌之必要。否則,即有違該條貫徹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精神之立法本旨,亦無助於達成該條尋求訴訟經濟之立法目的。」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關鍵字】
傳聞證據、處分權、審查、欠缺適當之情形、概括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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