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0月15日 星期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於損害賠償之訴始有其適用

【概述】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於損害賠償之訴始有其適用。


【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者,於損害賠償之訴始有其適用,此參其立法理由甚明。
查原審既認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4條規定,一部解除原、新訂單如附表一至六所示未履行系爭服務之契約部分後,就解約部分所支付之價金,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負回復原狀之返還責任,此與損害賠償之訴係請求賠償損害者不同。被上訴人既請求上訴人返還原、新訂單所溢付之價金額,乃原審逕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系爭服務價金之數額,其依據為何?未敘明理由,已有未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


【關鍵字】

受有損害、不能證明數額、心證、損害賠償之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