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院許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倘當事人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起訴或上訴聲明)有不明暸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民事判決】
「按法院因他造同意或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而許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者,該變更、追加之新訴,不啻在第二審始行第一審程序。當事人在第二審有無訴之變更、追加,攸關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及裁判主文之諭知,倘當事人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起訴或上訴聲明)有不明暸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
查圓方公司於第一審聲明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於原審則將第一審之先、備位聲明為部分對調,並追加先、備位聲明如原判決附表編號4所示,惟似有部分聲明重複。究竟何部分係變更、追加?何部分係屬錯誤而為之更正?原審審判長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向圓方公司發問、曉諭,令其為聲明之補充或敘明,即逕為裁判,於法有違。」
查圓方公司於第一審聲明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於原審則將第一審之先、備位聲明為部分對調,並追加先、備位聲明如原判決附表編號4所示,惟似有部分聲明重複。究竟何部分係變更、追加?何部分係屬錯誤而為之更正?原審審判長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向圓方公司發問、曉諭,令其為聲明之補充或敘明,即逕為裁判,於法有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關鍵字】
訴之變更、訴之追加、應受判決事項、不明瞭、不完足、闡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