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0月21日 星期六

如僅有單純的不作為,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相繩

【概述】

如僅有單純的不作為(漏載申報),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即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相繩。


【刑事判決】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
依原判決記載之事實,上訴人僅有漏載申報之消極行為,別無類似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祇能科以行政罰之罰鍰,不能遽論以該條之罪。」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5497號刑事判決)


【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關鍵字】

逃漏稅捐、積極行為、不正當方法、消極行為、不作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