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如僅有單純的不作為(漏載申報),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即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相繩。
【刑事判決】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
依原判決記載之事實,上訴人僅有漏載申報之消極行為,別無類似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祇能科以行政罰之罰鍰,不能遽論以該條之罪。」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5497號刑事判決)
【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關鍵字】
逃漏稅捐、積極行為、不正當方法、消極行為、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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