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民事判決】
「按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原審本此見解,認定兩造所生之子己○○居留比利時,於兩造離婚後,向由其母即被上訴人單獨扶養,且上訴人任教於逢甲大學,有資力對其子己○○負扶養義務,則被上訴人求命上訴人償還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於法並非無據,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089條
【關鍵字】
扶養費、代墊、不當得利、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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