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0月6日 星期五

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照撫、養育或負擔生活費用,始為民法第1065條之「經生父撫育」

【概述】

民法第1065條所謂「經生父撫育雖不限於教養或監護,但須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照撫、養育或負擔生活費用,即係對親子之血統關係存在事實,為一沈默之確認行為,始生擬制認領之效果。


倘生父給付金錢係為:
補償生母
隱瞞非婚生子事實
其他債權債務關係
非為撫育一己子女之意思,即無上開視為認領規定之適用。



【民事判決】

「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撫育,雖不限於教養或監護,但須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照撫、養育或負擔生活費用,即係對親子之血統關係存在事實,為一沈默之確認行為,始生擬制認領之效果。
倘生父給付金錢係為補償生母、隱瞞非婚生子事實,或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非為撫育一己子女之意思,即無上開視為認領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065條


【關鍵字】

非婚生子女、生父、撫育、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視為認領、給付金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