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0月23日 星期一

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應先由執票人就原因關係確立負舉證責任

【概述】

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倘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


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始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方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倘執票人主張支票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



情況: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先舉證者:執票人(證明原因關係確立存在)。
例如:成立借貸+借款已交付。

後舉證者:發票人(就原因關係抗辯負舉證責任)。



【民事判決】

「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倘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
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始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就該原因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方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按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此時固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倘執票人主張支票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
查兩造為附表一所示支票之直接前後手,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就該支票之原因關係,莊秀娥主張:係長竑公司為清償對伊之借款所簽發,長竑公司則抗辯:係聽信莊秀娥佯稱可增加票據信用始為簽發,莊秀娥並未交付借款,且縱有借款,伊陸續給付莊秀娥計536萬元,亦已清償完畢等語,則原審於認定長竑公司未能就其先位抗辯之簽發上開支票是為增加信用一節,盡其舉證責任後,自應就長竑公司備位抗辯即莊秀娥就附表一所示支票未交付借款,縱有交付借款,伊已清償完畢等情加以審究。而莊秀娥既主張其為借貸關係,並已交付借款,自應由其就已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乃原審未先予確立兩造間就附表一所示支票之基礎原因關係,再定其舉證責任,遽謂長竑公司抗辯莊秀娥應就交付借款負舉證之責為不足採,自有可議。」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法條】

票據法第13條


【關鍵字】

票據、原因關係、抗辯事由、舉證責任分配、票據債務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