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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 星期一

德國民法第661條與第611a條(摘記)

【概述】

德國民法第611條與第611a條,將勞務契約與勞動契約予以區分。


【摘錄內容】

德國民法第611條:
「(第1項)勞務契約係指,當事人一方給付所承諾之勞務,他方給付約定報酬之契約。(第2項)勞務契約之標的得為任何類型之勞務。」
(摘錄自《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初步分析》,作者邱羽凡。月旦法學第314期,第30頁)。


德國民法第611a條〔註:自2017年4月1日開始施行〕:
「(第1項)勞動契約係指,勞工基於人格上從屬性,有為他人提供受其指示之拘束、由他人決定之勞務的義務。指示權得涉及勞務之內容、履行、時間與地點。受指示拘束係指原則上不得自由形成其職務與自由決定其工作時間者。人格上從屬性之程度,應依各該職務性質而定。就成立勞動契約與否之認定,應對所有狀況為整體考量。若依契約關係之實際履行狀況認為應屬勞動關係者,不因其選擇之契約名稱而受影響。(第2項)雇主負有給付約定工資之義務。」
(摘錄自《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初步分析》,作者邱羽凡。月旦法學第314期,第30頁)。


德國民法第611a條〔註:不同的翻譯版本〕: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基於人格上從屬性,有為他人提供受其指示所拘束、由其指定勞務之義務。指示權得涉及勞務之內容、履行、時間與地點。非原則上得自由形成其活動、決定其工作時間者,即屬受指示拘束。人格上從屬性之程度,因依各該活動性質而定。關於是否成立勞動契約之認定,應對所有狀況為綜合考量。依契約關係之事實上履行,應認涉及勞動關係者,不因其選擇之契約名稱而受影響(第1項)。雇主有給付約定工資之義務(第2項)」
(摘錄自《後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作者林佳和。月旦法學第314期,第12頁)。


學者邱羽凡整理德國法上勞務提供者之體系,架構略為(詳細圖表見月旦法學第314期,第44頁

德國法的勞務契約,包括:
一、德國民法第611條→自由的勞務契約(欠缺人格上從屬性):
(一)自由工作者(
欠缺人格上從屬性+欠缺經濟上從屬性
(二)準勞工(
欠缺人格上從屬性+具備經濟上從屬性

二、德國民法第611a條→勞動契約(具人格上從屬性):

(一)勞工(具人格上從屬性+具備經濟上從屬性
(二)勞工(
具人格上從屬性+欠缺經濟上從屬性



【法條】

德國民法第661條、德國民法第661a條


中國法律文化網的德國民法典翻譯全文


【關鍵字】

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準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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