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主債務人非保證契約之當事人(債權人與保證人為當事人),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約定,對於保證契約不生影響。
【民事判決】
「保證契約因債權人與保證人間之合意而成立,主債務人雖有利害關係,然非保證契約之當事人,其與保證人間約定之效力及內容,倘與債權人無特別約定,對於保證契約不生影響。
依證人吳佳蓁證述,係馮振義向被上訴人言明擔保期限3個月(一審卷第110至111頁)。惟馮振義乃天郁公司負責人,並非保證契約之當事人,其與被上訴人之約定何以得拘束上訴人?原審未先釐清兩造間就系爭本票基礎法律關係之約定真意及法效,逕認系爭本票僅擔保106年12月28日到期之借款,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未免速斷。」
依證人吳佳蓁證述,係馮振義向被上訴人言明擔保期限3個月(一審卷第110至111頁)。惟馮振義乃天郁公司負責人,並非保證契約之當事人,其與被上訴人之約定何以得拘束上訴人?原審未先釐清兩造間就系爭本票基礎法律關係之約定真意及法效,逕認系爭本票僅擔保106年12月28日到期之借款,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未免速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739條
【關鍵字】
保證契約、主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債之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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