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通訊軟體對話之電磁紀錄,其譯文書面真實性無虞時,較諸證人供述,應屬優勢證據,而具較高之證據價值。
如法院對於證人之證述與該通訊內容,無關犯罪成立之部分存有歧異,即全予拒斥不採,其證據法則之適用,仍難謂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刑事判決】
「通訊軟體所留存歷史對話之電磁紀錄,係以科學機械方式生成,如其所呈現之譯文書面(學理上稱為派生證據),其真實性無虞時,對於事實之還原,較諸證人事後根據其體驗所為之供述,因受限於個人記憶、認知、觀察、表達能力及意願等,難免無法期待毫無錯漏者,應屬優勢證據,而具較高之證據價值。
是以如證人之證述與該通訊內容,大致相符,僅存有少許參差,仍非不能依憑該通訊內容,對其證述為適當之取捨,以求真實之發現,如僅以部分無關犯罪成立之歧異,即全予拒斥不採,其證據法則之適用,仍難謂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通訊軟體、譯文、電磁紀錄、派生證據、優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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