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謂「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行。
【刑事判決】
「惟查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行」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關鍵字】
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六個月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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